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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及地方環保局環評技術服務職能將被取消!
時間:2015-4-8 中國電力電工網

    環境保護部今日公布《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將分三批,在2016年年底前全部脫鉤或退出建設項目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環保部直屬單位的8家機構今年率先完成。

    環境保護部環境影響評價司司長程立峰說,《方案》的發布是堅決貫徹中央巡視組專項反饋意見要求的一項重大政策舉措,是環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中央第三巡視組在對環保部專項巡視情況的反饋意見中明確指出,“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紅頂中介’現象突出,容易產生利益沖突和不當利益輸送。”要求“限期完成環評機構脫鉤改制,規范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環保部黨組對此高度重視,3月7日,部長陳吉寧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記者會上,向社會鄭重承諾:“環保部直屬事業單位的8家環評機構,今年率先全部從環保部脫離,其他地方的分批分期也要全部脫離,逾期不脫離的,一律取消環評資質。”《方案》從全面從嚴治黨、依法行政的政治高度,從推動環保事業發展的現實角度,從體制機制上徹底解決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紅頂中介”問題,推動建設項目環評技術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對脫鉤工作的具體完成形式,《方案》要求,全國環保系統具有環評資質的直屬單位,可以通過依法將建設項目環評業務整體劃歸環保系統以外的其他企業,或者由單位職工以自然人出資成立的企業,或者退出建設項目環評業務等形式徹底脫鉤;全國環保系統所屬的企業性質環評機構,可以依法通過撤回股份、轉讓股份或者劃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退出建設項目環評業務等形式徹底脫鉤;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后,直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的在編和聘用人員,一律不得作為環評專職技術人員參與建設項目環評技術服務工作,不得在環評機構參股,愿意繼續專職從事建設項目環評技術服務工作的,必須與直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解除人事勞動關系。

    程立峰說,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主要是各級環境科學研究院所,雖然長期以來他們為環評技術的發展和環評管理提供了大量科研成果、技術經驗和業務骨干,但環評管理改革順應了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的總體要求,環評技術服務業必須破除行政背景,成為真正的市場行為,才能健康發展。環境科學研究院所要加快轉型,回歸和做強主業,進一步發展壯大。

    程立峰還針對《方案》中的幾個重點問題進行了說明。關于脫鉤時限問題,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分三批,在2016年年底全部脫鉤或退出建設項目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環保部直屬單位的8家今年率先完成;西部省級及中、東部地區各級環保部門所屬的環評機構明年6月底前完成;西部地區市縣級環評機構明顯偏少、偏弱,列為最后一批完成。關于資質問題,環保部近期將發布新修訂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對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后的接手機構,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仍按照現行資質管理辦法中有關改制機構變更程序和資質條件核發資質證書,這有利于環評技術人員的妥善安置,確保接手機構的環評技術力量,激勵環保系統環評機構加快脫鉤。關于項目承接問題,《方案》要求部直屬單位的8家環評機構,自本工作方案印發之日起,省級及以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自脫鉤時限到期前3個月起,一律不得再承接新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委托。同時,明確了原環評機構未履行完成的項目后續繼續完成的主體,以有效防止脫鉤到期后因合同違約造成的經濟賠償和糾紛。

    程立峰說,此次脫鉤工作涉及面廣、影響大,環保部門將妥善處理脫鉤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困難和問題,有序平穩推進脫鉤工作。在辦理企業性質環評機構脫鉤過程中,將嚴格按照財務與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處置等申報審批程序,涉及產權交易的應當到產權交易場所進行公開交易,撤銷企業應按規定履行企業清算程序,切實做好廉政風險防范,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各級環保主管部門及相關直屬單位在環評機構脫鉤過程中,將充分尊重職工去留意愿,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對直屬單位在編人員選擇回直屬單位工作的,所在單位將無條件接收,并妥善安排工作崗位;選擇調出或辭職的,按人事管理規定辦理手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對聘用人員將嚴格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妥善安置。

    程立峰表示,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是中央巡視組部署的一項政治任務,環保部直屬單位和環評機構會首先堅決執行,給地方做好表率作用。各級環保部門要高度重視,盡快行動起來。省級環保主管部門應成立領導小組,制定全省的工作方案,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環保部將適時安排專項督查和指導整個脫鉤過程。2016年底,環保部將向中央巡視組上報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的報告,并將脫鉤完成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方案全文

    為認真貫徹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和國務院第三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按照中央第三巡視組專項巡視反饋意見要求,制定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依據

(一)《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二)中央第三巡視組專項巡視反饋意見提出:“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紅頂中介’現象突出,容易產生利益沖突和不當利益輸送。全國環保系統所屬環評機構,以其部門背景在環評技術服務市場取得競爭優勢,有的業務可能導致公共利益與部門利益沖突,違反《環評法》。”同時明確要求:“限期完成環評機構脫鉤改制,規范環評技術服務市場。”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國環保系統要切實把思想統一到中央巡視組專項巡視反饋意見上來,從全面從嚴治黨、依法行政的政治高度,從推動環保事業發展的現實角度,從體制機制上解決行業壟斷問題,切斷尋租空間和利益輸送渠道,推動建設項目環評技術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徹底解決。消除環評機構的環保部門背景,徹底解決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紅頂中介”問題,防止產生利益沖突和不當利益輸送。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完成后,環保系統直屬單位以及直屬單位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環評機構參股。

2.依法合規。脫鉤工作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評資質管理相關要求,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有關財務與資產管理、機構與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3.分批完成。按照中央第三巡視組專項巡視反饋意見關于“限期完成環評機構脫鉤改制”的要求,部直屬單位的8家環評機構率先在2015年12月31日前脫鉤,省級及以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分兩批分別在2016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全部脫鉤。

4.妥善安置。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及廣大技術人員長期以來

為環保事業作出了巨大貢獻,對推動環評技術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對于環評機構的脫鉤劃轉、轉讓,以及脫鉤后環保系統直屬單位的穩定發展,應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同時,必須充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堅持以人為本,依法、分類、穩妥地安置職工,確保脫鉤工作順利完成。
三、具體要求

(一)全國環保系統具有環評資質的直屬單位(非企業性質環評機構),可以通過依法將建設項目環評業務整體劃歸環保系統以外的其他企業,或者由單位職工以自然人出資成立的企業,或者退出建設項目環評業務等形式,徹底脫鉤。

(二)全國環保系統直屬單位全資、控股、參股(含直屬單位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再出資)成立的企業性質環評機構,可以通過依法撤回股份、轉讓股份、劃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退出建設項目環評業務等形式,徹底脫鉤。

(三)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后,直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的在編和聘用人員,一律不得作為環評專職技術人員參與建設項目環評技術服務工作,不得在環評機構參股。原環評專職技術人員愿意繼續專職從事建設項目環評技術服務工作的,必須與直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解除人事勞動關系。

四、脫鉤時限

(一)部直屬單位的8家環評機構,必須在2015年12月31日前率先與直屬單位徹底脫鉤。

(二)省級和非西部地區的省級以下環保系統具有環評資質的直屬單位,以及環保系統直屬單位全資、控股、參股(含直屬單位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再出資)成立的企業性質環評機構,必須在2016年6月30日前與直屬單位徹底脫鉤。

(三)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的省級以下環保系統具有環評資質的直屬單位,以及環保系統直屬單位全資、控股、參股(含直屬單位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再出資)成立的企業性質環評機構,必須在2016年12月31日前與直屬單位徹底脫鉤。

上述環評機構逾期未與環保系統直屬單位徹底脫鉤的,將取消其建設項目環評資質,全部退出建設項目環評技術服務市場。

五、工作安排和配套政策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環保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應堅決執行中央巡視組專項巡視反饋意見和部巡視整改落實工作領導小組部署要求。部8家直屬單位應于2015年5月底向我部報送脫鉤工作方案和脫鉤進展情況。省級環保主管部門應成立本省(區、市)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領導小組,制定詳細的脫鉤工作方案,明確脫鉤時間表、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確保按期完成任務。要切實做好脫鉤過程中環評資質、財務與資產、機構與人事等相關業務指導工作,確保整個脫鉤工作有序進行、平穩過渡。各省(區、市)脫鉤工作方案應于2015年6月底報我部備案。

(二)項目承接。部直屬單位的8家環評機構,自本工作方案印發之日起,不得再承接新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委托;省級及以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自脫鉤時限到期前3個月起,不得再承接新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委托。部直屬單位的8家環評機構之前已經承接的項目,報我部審核同意后,可由原環評機構繼續完成,原環評機構如撤銷,由其歸屬的直屬單位繼續完成。省級及以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之前已經承接的項目,報省級環保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可由原環評機構繼續完成,原環評機構如撤銷,由其歸屬的直屬單位繼續完成。對審核同意由原環評機構或其歸屬的直屬單位繼續完成的項目清單,我部和省級環保主管部門分別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公布,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三)資質變更。對依法整體劃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管理的環評機構,以及通過撤回股份或轉讓股份等形式將環評業務轉讓環保系統以外的其他企業、原環評機構職工以自然人出資成立的企業等脫鉤后的接手機構,在接收原環評機構劃轉的70%及以上專職環評工程師且符合前述“三、具體要求”的前提下,經其歸屬的直屬單位和環保主管部門同意,按照現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6號)有關改制機構變更程序和資質條件,核發資質證書。
(四)財務和資產管理。各級環保主管部門及相關直屬單位和環評機構,在辦理企業性質環評機構脫鉤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財務與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處置等申報審批程序,涉及產權交易的應當到產權交易場所進行公開交易,撤銷企業應按規定履行企業清算程序,切實做好廉政風險防范,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五)人員安置。各級環保主管部門及相關直屬單位在環評機構脫鉤過程中,對直屬單位在編人員選擇回直屬單位工作的,所在單位要無條件接收,并妥善安排工作崗位;選擇調出或辭職的,按人事管理規定辦理手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執行。直屬單位聘用人員選擇繼續執行聘用(勞動)合同的,所在單位要與其協商變更合同內容,重新安排工作崗位;選擇解除合同的,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政策辦理手續。企業性質環評機構自聘人員,由該機構依《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

(六)總結報告。我部將適時組織對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

鉤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和指導。部8家直屬單位應于2015年12月10日前向我部報送脫鉤工作報告。省級環保主管部門應于脫鉤時限到期前20日向我部報送脫鉤工作報告。2016年年底我部向中央巡視組上報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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